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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0月21日電 據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臺灣許多勞工加班選擇改以補休代替,但可能因整年忙碌,到年度結算時發現根本休不完,白白浪費補休,台當局“勞動部”未來研擬修法,明定補休標準,未來若勞工未在半年內休完一般上班日的加班補休,雇主應補勞工加班費。
  “勞動部”昨召開第3次學者專家座談會議,討論縮短工時及相關配套措施。“勞動部”司長劉傳名錶示,“勞動部”現以解釋令讓勞工可選擇補休,但未明文規定補休期限、標準,因此希望藉由修法,將補休標準納入“勞基法”,並參考公務人員時限標準,未來只要勞工補休超過6個月沒休完,就改付加班費,此作法勞資雙方都有共識。
  舉例而言,勞工於上班日加班4小時,若無法在6個月內補休完畢,就可依法領加班費,前2小時加班費按時薪加給三分之一、後2小時多三分之二。修法後,臺灣670萬勞工都可受惠。
  此外,擬放寬現行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,54至60小時將是可討論的方向。  (原標題:台當局勞動部門擬修法明定勞工補休標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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